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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潍坊市潍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潍坊市潍城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东**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被告人赵某甲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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