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号的小型轿车自本市武陵区**街行驶至**大道**擂茶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37.8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赵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照片、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850840****);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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