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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百货批发部。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百货批发部。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街**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蒙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沂水县**村**号。2018年2月9日因嫖娼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甲、谷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石某某、王某乙、赵某乙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案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夫妇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沂水县**街道**村一租赁房内,非法生产假冒“汰渍”、“立白”、“雕牌”、“碧浪”、“奥妙”、“超能”、“奇强”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谷某某等人从中谋利。2019年6月5日,沂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其租赁房及曹某某驾驶的鲁******号货车内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汰渍”、“雕牌”、“奥妙”、“超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一宗,非法经营数额180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沂水县公安局投案。

(1)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汰渍”、“奥妙”、“雕牌”、“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977000余元。

(2)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夫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汰渍”、“碧浪”、“立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22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许某某主动交纳违法所得80000元。

(3)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进大量假冒“汰渍”、“立白”、“奇强”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17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刘某某主动交纳违法所得100000元。

(4)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立白”、“汰渍”、“奇强”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127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沂水县公安局投案,并交纳违法所得20000元。

(5)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汰渍”、“碧浪”、“超能”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1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交纳违法所得40000元。

(6)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汰渍”、“超能”、“雕牌”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10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主动交纳违法所得20000元。

(7)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仍从被告人郑某某处大量购进假冒“汰渍”、“碧浪”、“雕牌”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后销售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销售金额81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主动交纳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搜查、扣押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王某甲、唐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石某某、王某乙、谷某某、许某某、赵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谷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石某某、赵某乙、王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达到销售数额较大、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均破坏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王某甲现被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被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许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邹某某、石某某、赵某乙、王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6463****、1564163****、1346103****、1593791****、1396382****、1531822****、1328715****、1596678****);

2、侦查卷宗六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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