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051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德阳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肄业,出租车司机,户籍在四川省广安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县**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沙石运输个体户,户籍在四川省乐山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凉山州**县**镇**村**街**段**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和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4日、25日、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下载网址、二维码等方式,为“快乐联盟”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赌客,并从下级赌客上下分的差额、赌博赢家所赢赌资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赵某甲、罗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邹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钟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汪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乙、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耿某甲、帅某某、耿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证人张某乙、赵某乙、刘某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号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快乐联盟”app界面截图,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甲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到的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截图、被告人赵某甲、罗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赵某甲与其发展的下级代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证人张某甲签字确认的被告人邹某某的手机号码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分别经被告人钟某某、证人郑某某签字确认的“快乐联盟”app界面截图、代理和赌博账号截图,经被告人汪某某签字确认的其本人微信账号和代理账号截图、其上级代理微信账号截图、其发展的下级赌客微信账号截图,经证人陈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截图、赌博平台账号截图,经被告人冯某某签字确认的“代理联盟”APP界面截图、成员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经证人耿某甲、帅某某、耿某乙、李某某签字确认的“快乐联盟”APP界面截图、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截图,经被告人冯某某签字确认的支付宝账号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中被告人赵某甲、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汪某某、冯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邹某某、钟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罗某某、汪某某、冯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宏雷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赵某甲、罗某某、钟某某、汪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及听取律师意见书各四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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