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凌翔**组。2016年9月7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6日。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凌翔**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酒后为寻求刺激,在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盛锦街270号“水木怡境小区”西侧无名路边,共同任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牌号川******蓝色 “奔驰” 牌小型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前后门窗玻璃、两侧后视镜、车体等多处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汽车损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06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赵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甲。破案后,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共同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波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1778866****)、赵某乙(1380819****)现均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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