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左权县,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6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津市**小区**栋**房,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道**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2月19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津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5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甲在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登记结婚。后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与陈某甲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2011年5月24日,赵某某与陈某甲共同生育一女。并于2016年11月17日在津市市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说明,结婚证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津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洪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706****;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_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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