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号楼**单元***户。2012年因赌博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假日酒店北门附近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纪某乙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微信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卡口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体检表、人口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纪某甲、纪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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