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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霞,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田某某报案称有人在乌拉特前旗**镇**路**巷道内的便民蔬果门市内出售毒品安钠咖。经初查,得知贩卖毒品的女子叫赵某某,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西街派出所侦查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后,从田某某身上提取1个疑似毒品安纳咖,净重0.0214千克。后侦查人员持搜查证依法对赵某某经营的门市依法进行搜查,在收银台搜出7个疑似毒品安钠咖净重0.1446千克,并依法扣押。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所送检材中均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赵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封装笔录及照片、拆封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拆封取样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公司法鉴字[2020]8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资与毒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1份。

4.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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