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网络上开展所谓的论文代写代发业务。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赵某某因赌博输掉大量钱财,便以开展论文代写代发业务提前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7000元。分述如下:
1.赵某某在网上发布代写代发论文的信息,承诺代写代发论文,未发表成功将退还定金,使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先后4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赵某某转去定金共计19000元;
2.赵某某在网上发布代写代发论文的信息,承诺代写代发论文,未发表成功将退还定金,使被害人史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转去定金5000元;
3.赵某某在网上发布代写代发论文的信息,承诺代写代发论文,未发表成功将退还定金,使被害人郝某某郝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去定金5000元;
4.赵某某在网上发布代写代发论文的信息,承诺代写代发论文,未发表成功将退还定金,使被害人胡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1月15日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去定金8000元。
2019年7月15日,麻城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民警在麻城市白果镇汽车站附近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2.电子数据光盘两张、訚某某、史某某、郝某某、胡某某手机中的交易往来截图等电子数据;3.证人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史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晨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