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街**巷**号。因盗窃,于2009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市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大厦**内,窃取被害人薛某某(女,22岁)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82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涉案财物的购买凭证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李海壮,联系电话:139106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