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脱保,于2019年12月24日再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有珠宝首饰向被害人杨某某(女,42岁)出售,以收取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田村北路****3号楼向其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2.6万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其因收购黄金短缺资金,以从被害人杨某某处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医院内科大楼13层通过手机银行向其中国**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5万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其父协助下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0.6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脱保。经民警电话传唤,该人于2019年12月24日再次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个人电子转账凭证、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赵某乙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峥
代理检察员: 李小波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099****;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陈效,联系电话135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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