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9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组**号,租住人民南路“四季商务宾馆”333房间。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介绍男朋友为由,通过微信冒充所介绍的男朋友身份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交往,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赵某某就编造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钱财共计23万余元。所骗钱财被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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