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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9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号,租住人民南路“四季商务宾馆”333房间。因涉嫌诈骗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介绍男朋友为由,通过微信冒充所介绍的男朋友身份与被害人进行聊天交往,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赵某某就编造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张某某钱财共计23万余元。所骗钱财被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境远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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