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99****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码1422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取利益,使用其购买的微信****,并编造“孙某”的虚假身份,后添加被害人雷某某为微信****。赵某某通过与雷某某聊天,假意与雷某某确立网恋关系。在骗取雷某某信任后,赵某某声称其做刷单生意,以急需用钱为由,向雷某某提出借钱。雷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赵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多次转账共计53000元。案发后赵某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