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系**病毒感染者,2019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外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以在高平市经营**店、出车祸、解冻期货的钱等为理由,诈骗寺庄镇伯方村人邢某某43690元钱。
2.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以经营**店办手续等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8.6万余元。
3.2020年4月20日至4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还信用卡并能及时套现还钱等理由,多次诈骗张某某共计87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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