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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乡**村**组**号,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村**房,打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到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在太原市小店区小马社区等地租用多个院子内的出租房,招募、管理多名失足妇女,长期从事卖淫行为,从中抽取嫖资,又雇佣王某丙 (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为卖淫行为望风,为失足妇女和望风人员配备对讲机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王王某甲等人租赁多间房屋、招募失足妇女、提供对讲机、并组织人员望风,抽取卖淫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20年1月7日

附:1.侦查卷玖册、电子笔录光盘五张。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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