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到青冈县**镇**小区院内,将停放在小区院内的脚蹬三轮车盗走。之后赵某某多次骑着这辆脚蹬三轮车实施盗窃。
2、2019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西区**栋**单元楼下,将停在楼下一辆电动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40元。
3、2019年3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楼**单元**楼,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40元。
4、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家属楼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60元。
5、2019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西区**栋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80元。
6、2019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家属楼**单元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80元。
7、2019年5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楼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五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40元。
8、2019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楼**单元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五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80元。
9、2019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新邨**号楼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之后赵某某又来到青冈县**镇**小区院内,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五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80元。
10、2019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新邨高层北门门口,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80元。
11、2019年8月2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家园**号楼楼下,将一辆电动车的四块电瓶盗走。之后赵某某又来到青冈县**镇**家属楼**单元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70元。
12、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中央大街**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50元。
1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机床厂小区厢房楼,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之后赵某某又来到青冈县**镇**家园**号楼楼下,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140元。
14、2019年9月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着脚蹬三轮车来到青冈县**镇**小区一期,将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盗走。第二天赵某某将电瓶卖给收废品的,获得人民币100元。
经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3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33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青冈县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青冈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建宇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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