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刑释以后,仍不思悔改,自2019年8月份以来,先后在灵台县中台镇、蒲窝镇共盗窃牲畜作案3起,盗窃价值43000元。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
1.2019年8月11日晚,赵某某在灵台县中台镇康家沟村枣树台社一带,发现当地农户马某某家牛棚内有圈养的耕牛,遂用木棍撬开马某某家门前牛棚门锁,盗得棚内红色怀犊母牛一头,连夜沿公路朝平凉方向逃走销赃,至次日17时许,逃至泾川县五里铺村三里铺社泾川西收费站附近公路处,将盗得的耕牛以2300元卖给过路人,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南德温”怀犊母牛价值15000元。
2.2019年9月23日晚,赵某某到灵台县蒲窝镇任家坡村沈家沟社灵阳路边(又名“羊圈沟”路)昋某鹏家牛棚前,用手挪开牛棚门前遮挡木板,盗得棚内一头“西蒙达尔”红色母牛,一头“南德温”黄色牛犊,连夜逃走,至次日早晨将盗得的两头耕牛藏匿于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崖窑村东台组灵凤公路北侧一废弃老庄基院内,又搭乘过往运煤车到陕西省凤翔县“胜利物流园”,雇佣向某年驾驶的陕C38022号货车于次日12时许将盗得的耕牛装车准备去平凉销赃时被前来找牛的失主发现,遂弃牛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耕牛已追退被害人。经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西蒙达尔”红色母牛、“西蒙达尔”黄色牛犊价值15000元。
3.2019年10月3日凌晨,赵某某用事先购买的一把黄柄方口钳撬开灵台县中台镇胡家店村芋院社任灵宝家牛棚门锁,盗得棚内怀犊“秦川红牛”一头,连夜牵牛逃至陕西省麟游县两亭镇园子坪村南堡子社时适逢阴雨天气,遂将盗得的耕牛拴在公路沿线西山山腰处的一棵树上,自己在该社任某林家避雨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耕牛已追退给失主,经灵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色怀犊“秦川红牛”价值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马某林等失主陈述、王某兴等证人证言、赵某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证结论、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某某属累犯,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八个月之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红英
桂小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灵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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