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家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组,暂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旅馆***房间2020年1月23日因盗窃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4日被通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2020年7月21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的至2020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经过事先踩点,先后多次行至通海县**街道**社区**营新农村空地基处,趁无人看守之机,秘密窃取许某某堆放在该处价值2660元的钢模板88块共1032公斤,销赃挥霍。破案后,被盗钢模板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周某某等人证人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虹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