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后河镇**村*组;现住址长葛市人民路**家属院。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07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双岳路大户人家饭店门口,将被害人赵某的一辆白色大阳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4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2、2020年0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人民路龙之梦大酒店南邻小牛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桑某某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3、2020年0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东泰购物广场停车区,将被害人武某某的一辆黄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4、2020年07月0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凯迪、侄子娄凯宁(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东泰购物广场停车区,将被害人刘银霞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5、2020年0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建设路创新网吧旁边的一胡同口,将被害人姚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9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6、2020年07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新华路阳光网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侯某某的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3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7、2020年0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益民街中段,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粉红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8、2020年0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甲、侄子娄某乙(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长社路人民医院西门北50米路东处,将被害人赵某乙的一辆白色大尚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9、2020年0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其儿子娄某某、侄子娄某甲(两人均系未成年人)窜至长葛市义乌城一峰城市广场员工停车区,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物证; 4被害人胡某某等人陈述;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赵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萍
二0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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