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Z737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名),曾用名张某某(自报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院**栋**楼**号(以上信息均系自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年、6个月,其中后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双流区西航港**路***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大众车车窗玻璃砸碎,窃得现金600余元、皮包一个、裤子一条及多张银行卡等物品。后在红旗连锁和舞东风超市使用窃得银行卡刷卡消费,共计3890.4元。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再次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标致301小型客车车窗玻璃砸碎,窃得电吉他一把、耳机一个。随后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川A*****轿车内手机一部、大疆无人机一部、行车记录仪一部和现金300元窃取。
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657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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