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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9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4199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8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左右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镇**村**号邻居被害人陈某甲的暂住处寻找其妹妹,后趁陈某甲不在家之机,窃得陈某甲放于柜子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陈某甲的被盗情况;

3.相关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帮被告人赵某某全额退赃,被害人表示谅解;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报警记录单,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525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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