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华丽港超市,乘顾客试衣服之机,盗窃赵某甲现金980元。
201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路南伊莉莎黛服装店,采取上述手段,盗窃张某某现金700元。
2015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牌坊街北段路西一服装店,采取上述手段,盗窃姚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元及银行卡等物。
以上三起共计盗窃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收条、判决书、指认笔录等书证;5、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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