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5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住永城市********号,因盗窃犯罪2013年5月20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2015年1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2015年2月9日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华丽港超市,乘顾客试衣服之机,盗窃赵某甲现金980元。

2015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中山街路南伊莉莎黛服装店,采取上述手段,盗窃张某某现金700元。

2015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牌坊街北段路西一服装店,采取上述手段,盗窃姚某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元及银行卡等物。

以上三起共计盗窃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甲、张某某、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收条、判决书、指认笔录等书证;5、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