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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住费县**镇**村,农民。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蒙山参加培训时,凌晨盗窃其同住在宇蒙山庄203房间的许某某、公某某的现金2100余元及华为mate8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公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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