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面包车到许家沟乡许某某选矿厂盗窃磁辊,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到许某某选矿厂将厂区内的磁辊和办公室的两台电机盗走。后赵某某将盗窃的物品以两千三百元的价格出售给收废品的人。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磁辊及电机共价值4532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许家沟乡小寨村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2020年11月13日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到案证明;4、殷都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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