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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滥用职权、贪污等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拉祜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68********,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捕前系中共党员,**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原大队长(现已被开除党籍、公职),云南省临沧市**区人,住**小区**栋**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9年5月27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本案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2019年9月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大队长期间,违规办理赌博治安处罚案件,截留赌资、罚没款,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所截留的公款用于购买个人住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送的轿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16日至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组织查办赌博案件过程中,违反办案规定,收缴赌资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3409万元,仅上缴**区公安分局罚没专户69.1221万元,其余131.2188万元被其截留于**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用于发放加班费、办案奖励、伙食费等,以及用于个人支付购房首付款10万元,至案发前仅剩余2万元现金,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19.2188万元。

(2贪污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与云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赵某某应于2017年5月23日前缴纳首付款人民币40.6498万元。同年5月11日,赵某某向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0.6498万元资金后,电话安排**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周某某从该大队所截留罚没款中拿出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交予自己。当日,赵某某将上述10万元支付给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后,赵某某未归还该10万元。

(三)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收受**区**动漫城负责人方**购买的别克轿车一辆,该车销售价为人民币118900元、保险人民币4501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3401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镇康县监察委监察调查期间,如实交代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贪污的10万元公款,退并配合追缴收受的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别克轿车一辆(附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上缴罚没款情况、**案件材料、收缴赌资及罚款情况统计表、商品房购销材料、购车账务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处理追缴财物决定书、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等;

3.证人证言:周某某、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方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人民币119.2188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10万元、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2.3401万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滥用职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家属已代其退缴贪污的10万元公款,以及配合退缴受贿车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本案扣押的涉案款物别克轿车一辆应依法判处,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顺昌

                                            陈和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9册、光盘4张。

3.本案涉案款物白色别克轿车(云S*****号)一辆,现存于镇康县人民检察院,附《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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