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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0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西区南门处以孙某某在该小区一麻将馆内设局使他输钱为由,以言语威胁方法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8000元。

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理由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廊坊市广阳区**小区西区以言语威胁方法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42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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