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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在桥东区**路**号楼**,徐某某和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二人互有殴打,后李某某打电话把赵某某叫来,赵某某来到后将徐某某打伤,经邢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1、徐某某的左眼眶下壁骨折轻伤二级。2、徐某某的右上臂愈合创系轻微伤(系李某某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2.李某某的证言,3.徐某某的陈述,4.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故将人打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院印)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2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徐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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