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花园**号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某某,广东盛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货款定金争议,2020年8月8日15时许,赵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路**号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不顾李某乙正在办公室接待前来面试的李某甲,赵某某闯入李某乙的办公室,要求李某乙返还定金,李某乙以赵某某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赵某某情绪激动,连砸三个茶杯,其中一个砸在李某乙的脚边后,赵某某还走上去到李某乙前面,引发斗殴,双方拳打脚踢,赵某某拿起烟灰缸砸向李某乙,李某乙抬起左手挡,被烟灰缸砸到。双方各有受伤,均报警。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李某乙先后去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赵某某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部挫伤,左耳廓软组织挫裂创长度2.3厘米,上、下唇右侧粘膜破损,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乙左腕部尺侧软组织挫擦伤伴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12日,李某乙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同日,赵某某被抓获。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烟灰缸碎片二块;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出警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传唤证、照片、检查、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和解协议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艾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烟灰缸碎片二块。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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