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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上午,在石家庄市鹿某区**镇**国道**批发市场内,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先后两次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互殴,刘某某右腿被赵某某踢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民事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民事和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赵某某现联系方式:133151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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