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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8〕3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大道边,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厮打,并将李某某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眼眶部骨折为新鲜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峰
    徐  祯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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