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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岷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岷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8日17时许,在岷县**镇**村赵某某家大门处,被告人赵某某与邻居刘某某因口角发生打架,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并住院治疗。后经甘肃省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毛衣一件;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景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829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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