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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4日、11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2018年10月24日入住呼兰区哈尔滨嘉润医院13楼心内科,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2018年11月2日赵某某将医保等账目在医院结算完毕之后回家。2018年11月5日起赵某某到住院处13楼称自己的住院押金有误,后经核实电脑无误后离开。之后赵某某借口押金有误等原因多次到哈尔滨嘉润医院吵闹,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医院被迫于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25日分三次给付了赵某某共2500元人民币。

2018年12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再次来到医院,提出要求医院道歉等无理要求,因得不到满足,即用自带的拐杖将住院处13楼的医生办公室的办公设备、配剂室的药品、护士站的物品等砸坏,掌掴阻止其打砸的工作人员路某某,并在走廊里吵闹,造成现场混乱,医疗工作无法进行,当晚18时左右才恢复正常。经鉴定,哈尔滨嘉润医院13楼损毁物品经过价格认定价值3645.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哈尔滨嘉润医院被砸医生办公室、配药室、护士站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赵某某的住院病志、理疗费明细、医保报销资料、收据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

7.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安局对哈尔滨嘉润医院的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光碟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滋扰哈尔滨嘉润医院及医务人员,迫使医院无奈三次向其共交付人民币2500元,并打砸损毁医院财物价值人民币3645.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奎

2019123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呼兰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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