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补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0月25日,被害人魏某某之前妻刘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借款9万元用于打麻将,赵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均未偿还。2017年11月3日20时许,赵某某通知刘某某出来还钱,并把刘某某控制在其车上,后刘某某提出让魏某某帮其还钱,于是刘某某和赵某某等人找到魏某某,赵某某让魏某某写下一张9万元的欠条,注明在一个月内还完欠款,并要魏某某拿5千元钱给赵某某请兄弟些吃宵夜,魏某某凑了2300元给赵某某,赵某某等人才离开。
二、2017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郑某某等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中学办公室找被害人魏某某要钱,因魏某某没有钱还,赵某某便辱骂魏某某,称得不到钱不离开野角中学,直到当晚24时许,魏某某向同事借了1万元钱给赵某某,赵某某写下收据后才离开野角中学。之后赵某某多次打电话向魏某某催还借款,并辱骂、威胁魏某某,魏某某借钱凑齐2万元后于2017年11月19日15时许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和谐家园路边还给赵某某,赵某某写下收据后离开。
三、2017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兰苑花园刘某某家找刘某某要钱,刘某某报警后两人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民警问清情况后,建议二人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口头告知赵某某不得因此事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
四、2017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邀约钱某某等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中学找被害人魏某某要钱,影响了野角中学的教学秩序,野角中学保安与赵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保安向野角派出所报警,野角派出所民警到场问清情况后,告知赵某某不能扰乱教学秩序,不能因要钱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时教育局对野角中学进行安全检查,魏某某怕对学校造成影响,便上赵某某的车和赵某某一起回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直到当晚23时许,魏某某向亲属借了2万元钱给赵某某,赵某某才让魏某某离开。
五、2018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中学找被害人魏某某要钱,因赵某某已离开学校到野角乡茅坪村驻村工作,赵某某就没有遇见魏某某,后来有人报警,野角派出所民警到场遇见赵某某,再次批评制止赵某某的行为,告知如果赵某某再来闹事将进行处罚后,赵某某才离开野角中学。
六、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和钱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野角乡茅坪村村委会办公室找在此驻村的被害人魏某某要钱,两人发生争执并抓打,后有人报警,野角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赵某某和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钱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因债务纠纷辱骂、恐吓他人,经派出所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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