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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25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公安处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公安处执行

本案由武汉铁路公安局麻城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持票从东莞站登乘Z186次列车18号车厢前往天津。当日23时许,列车运行至河源—赣州区间时,赵某某酒后行为失控,在18号车厢内大喊大叫,严重扰乱乘车秩序。值乘民警王某某接列车员通知后,对赵某某进行劝说无果,将其带至餐车约束醒酒,赵某某休息后自行返回车厢。次日1时40分至2时40分,赵某某再次在车厢内吵闹影响其他旅客休息,乘警王某某、李某某对其劝阻时,赵某某拒不配合,辱骂威胁乘警,并手持钥匙攻击王某某咽喉部,造成王某某颈部划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一串;2.书证:移交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户籍信息、视频来源说明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及车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2020年12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光盘六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作案工具钥匙一串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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