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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村委会****,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动车逆行穿越盘龙区北京路和圆通路交叉口人行横道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用脚踢了交警张某某左侧腰腹部一脚,后被民警带至鼓楼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李某某、晏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现场拍摄视频。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97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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