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7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桦郊乡**村**社,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巴黎花园西南角路边违规摆摊设点。在鞍山市铁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地摆摊设点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赵某某辱骂执法人员,并多次击打执法人员汤某某的左肩部、左肘部,暴力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查询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明、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病历等;
2.证人汤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邹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敏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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