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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5日分别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冒用 “刘某某”的身份并办理二代身份证。后经王某某介绍,赵某某以 “刘某某”的假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认识。2012年9月,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可以通过关系从深圳市南山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道**国有储备用地的使用权并转让给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骗取黄某某的信任。黄某某按照赵某某的要求,于2012年12月18日、12月21日向其指定的“刘某某”名下中信银行卡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2013 年5月1日,在张某某的见证下,被告人赵某某以“刘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酒店签订《合作协议书》。后被害人黄某某按照协议约定陆续将现金人民币299万元交给被告人赵某某, 赵某某分别于2014年6月5日、10月16日出具收据给黄某某。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多次联系被告人赵某某履行协议,但赵某某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推脱,于2016年后不再与被害人联系。

经查,“南山区高新区**道**国有储备用地”不属于深圳市南山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地块属于国有未出让土地,且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或赵某某从未有过合作或委托代办事务,“刘某某”或赵某某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

2019年4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香蜜湖派出所民警接被害人黄某某报警后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龙川县公安局治安出入境管理大队户政室出具的《证明》,被害人报案材料,合作协议、“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取款流水、三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刘某某”提交给黄某某的征地返还用地的有关材料,深圳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南山管理局《关于高新区**土地权属情况的复函》,手机通话记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出警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2013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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