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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时1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26***号普通货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534铁道口时,撞坏路边隔离桩,发生单方事故,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0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秀

书记员:马  倩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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