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0时26分,赵某某驾驶牌号为鄂J5N***的小型汽车行至爱民路乐居酒店红绿灯路段与付某某停放路旁的浙A80***车及交通信号灯柱设施发生碰撞,致鄂J5N***的小型汽车、浙A80***车及交通信号灯设施受损,发生事故后赵某某驾驶牌号为鄂J5N***的小型汽车逃离现场,后赵某某通过电话报警方式投案,在本次事故中赵某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酒精吹气检测显示结果为214mg/100ml,经对送检的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4.76mg/100ml。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赵某某承担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受损机动车所有人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黄某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情况材料、被告人赵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凭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黄某某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吹气式检测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道路交通信号灯和他人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公私财物受损、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受影响,事故后赵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又主动投案,其负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损害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波
(院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黄某某*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379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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