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保险过期的皖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舟山市定海区金鸡南路由北往南行驶,20时31分,途经金鸡南路52号路段时,撞上对向王某某驾驶的浙LU****号小型轿车,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在事故现场附近被民警抓获。经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定海大队分析后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燕玲
附注: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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