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独自驾驶陕A****V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电子正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子正街与西部大道十字时,被在此执勤的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浓度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0.4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西安市长安区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鉴定结论;
3、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宏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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