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2020年5月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浦江县公安局查处,尚未接受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浦江县黄郑线4公里900米后芦金村办公室路段时,与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H***挂)发生碰撞。经浦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报警单、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