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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浦江县黄宅镇古城东路与工商路交叉口,与徐某某驾驶的赣D****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3月6日被惠水县**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归案经过;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检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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