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宝某某、吉某某、陈某某、王某甲、九某某、金某甲、王某乙在**镇**饭店饮酒后,驾驶蒙FD****号小型轿车驶往**镇**嘎查的家,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嘎查布某某家门前时,与前方金某乙驾驶的头朝东尾朝西停放的铲车相撞,造成蒙F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赵某某及乘车人宝某某、吉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03月25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驶证及驾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车检照片;
2.证人王某丙、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及被害人宝某某的自述材料;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9.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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