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M****小型轿车从惠东平山沿S356线往深圳方向行驶,行驶至S356线95KM450M (惠东县港东厂路段)时,与由林某某驾驶车牌为桂K9****小轿车发生相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文尧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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