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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2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7********,壮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湘MC****)途经东莞市**镇**街**百货路段时,被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D****)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1mg/100mL。事后,赵某某已赔偿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664****;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0436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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