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271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河南省鲁山县**镇**街**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比亚迪轿车从平顶山市新华区民祥路行驶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门口,被光明路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38 mg/100ml。经查,赵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226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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