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榆次区**小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24分许,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榆次区蕴华街例行检查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蕴华街校东一巷口至蕴华街汇通路口,经当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赵某某到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64.0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6月11日
附件: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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