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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榆次区**小区,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24分许,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榆次区蕴华街例行检查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蕴华街校东一巷口至蕴华街汇通路口,经当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告人赵某某到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64.06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6月11日 

附件: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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