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115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龙口市石黄线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街道**路**处,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王某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赵某某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赵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2020年7月21日,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7.8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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