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某**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赣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名门世家小区门前处,与对向左转弯冯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后赵某某被民警带至曹某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赵某某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0.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证人冯某某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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