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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赣******经过南昌市莲武路、谢佛路、昌南大道、南莲路,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梅湖明珠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院印)

2021年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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