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1〕6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赣******经过南昌市莲武路、谢佛路、昌南大道、南莲路,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梅湖明珠小区门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院印)
2021年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