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西联五甲村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一辆粤Y6****号牌的小型轿车险些发生碰撞,后与徐某某发生争执,争执期间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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