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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江县南江镇大堂坝向沙河镇洛坪街道方向行驶。1时10分,当车辆行驶至南江县南江镇四完小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159.8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何某某、方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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